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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标准的请示》(吉府法字(2002)75号)收悉。鉴于《行政执法证》印制样式及使用的材料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发放的《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证12元,由执法单位承担。 二、收费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制作证件的各项支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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