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保险营销员的费用扣除比例暂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56号)执行,即营销员每月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其余额的15%作为营销费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