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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2003年春运我省公路客运票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
《关于粤价[2002]398号于2003年春运公路客运票价方案的请示》(粤道协字[2002]第039号)收悉。 2002年春运我省公路客运票价经过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在春运期间,合理地解决了公路客运供需双方的矛盾,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绝大多数客运企业认为,春运客运票价的制定符合广东的实际情况,保证了乘客走得了走得好,群众投诉明显减少,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了春运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基本做到社会满意、消费者满意、经营者满意。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春运价格政策,现就2003年春运我省公路客运票价上浮幅度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2003年春运期为1月17日至2月25日止,共计40天。其中,节前15天,节后25天。 二、春运期间我省公路客运基价标准及票价计算公式继续执行《关于2002年春运我省公路水路客运票价上浮幅度的复函》(粤价函[2001]567号)的规定(见附表)。票价构成中的客运附加费、燃料附加费、支线补贴、过桥过路费和旅客站务费不上浮。 三、春运票价上浮幅度规定为: 1、节前头5天(即1月17日至21日),全省公路客运票价在2003年春运公路客运车型基价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节前其余10天,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顺德、惠州八市市区发往各地的公路客运票价,可按基价上浮幅度不超过65%,其他各地上浮幅度不超过45%; 2、节后25天,广州市区发往各地的公路客运票价,可按基价上浮幅度不超过65%,其他各地上浮幅度不超过45%; 3、整个春运期间,县(县级市、区)行政区内线路起止站在镇与镇之间的短途公路客运票价,可按基价上浮幅度不超过30%; 4、城市有线路编号的公共汽车、中巴、出租车、过江轮渡等公共交通票价一律不上浮。 四、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定允许上浮的幅度为最高幅度,各客运企业应根据不同时段、不同线路、不同车型分类,在不超过省定最高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价格,报当地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公路营运里程计价。交通部印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公交发[1997]757号)有规定的,按该规定的里程计算;该文没有规定的,按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局1989年制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计算;交通主管部门一直未有公布营运里程的线路,报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六、加强春运期间客运票价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1、各公路客运站场和客运企业应在进入春运期前10天,公布具体的春运客运票价。 2、各公路客运站场和客运企业要在售票处公布票价的计算公式、春运期间分段允许上浮的最高票价及当天实际执行的票价、票价批准文号、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在显眼位置设立讯问台,配备专职服务人员,做好春运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加强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物价、交通主管部门除了要加强对大客运站场的监督检查外,还要加强对简易客运站场的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经营者借春运之机哄抬运价和压价运输,扰乱春运客运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取缔非法客运站场,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春运市场客运价格有序健康发展。 八、春运期结束后,各客运站场和客运企业恢复执行《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粤交运[2001]484号)的规定。 附件:2003年春运广东省公路客运车型基价和票价计算公式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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