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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提取中方职工住房基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企一[2002]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市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现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停止提取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转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 一、从2002年10月1日起,本市企业停止提取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二、企业停止提取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后,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企业2002年10月1日以后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应按原渠道予以冲回。 四、企业截止到2002年9月30日的中方职工住房基金余额,全部转入 “应付福利费”下设的“中方职工住房基金”科目。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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