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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委党校调整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02]1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党校函字[2002]1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90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大专班、本科班的学费由原来的每生每学年600元和900元调整为900元和1100元;省委党校业余大专班、本科班的学费由原来的每生每学年750元和800元调整为850元。学员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用已包括在学费中,不得向学员另行收费。省委党校长期和短期培训班收取的教材费按教材定价或印刷工本费收取。毕业证工本费仍按8元收取。 学费标准调整后,要严格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对2002年及以前入学的学员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新标准自2003年招收的学员起执行。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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