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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财综[2002]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请示》(鲁农财字[2002]3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药市场秩序,切实做好农药经营的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对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文件规定的,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收取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书印制和发放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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