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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杭价检[2002]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1855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电[200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查时间、对象和范围 此次检查的时间为2002年11月下旬到12月20日。检查的对象是: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公司),2001年以来在机动车辆(包括农用车辆)购买、落籍、使用等各环节,以及路桥向车主的收费。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辆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擅自立项收费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2、继续收取国家或省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目收费; 3、对机动车辆安全重复检验并收费,及在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 4、针对驾驶员培训、体检和审验、私车驾驶员管理、机动车辆年检等方面的乱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通过机动车辆违规集资; 7、其他针对机动车辆的乱收费。 (二)路桥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站收取通行费; 2、未按规定地域设站,搞一站多点,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3、收费还贷期满继续收费;收费还贷期限即将届满时将收费权转让给国内外企业继续收费;收费资金未用于偿还贷款,而挪作他用的; 4、将国家投资建设的路桥与贷款、自筹资金建设的收费路桥“捆绑”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 7、将已取消的路桥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其他路桥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8、路桥建设过程中自立项目收费; 9、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10、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这次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部署,具体由市物价监督检查所组织实施。检查采取同级检查,必要时,对个别县(市)、区的收费单位,部分路桥收费点直接实施检查。 检查要与调研结合,重点研究检查中反映出的深层次政策问题。我市重点研究小轿车购买、落籍及使用各环节的收费和一车辆一年所承担的各种费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促进消费的对策。 附表:一、XX市家庭用XX(车型)小轿车收费情况统计表(略) 二、路桥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三、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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