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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航线港站使用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营口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客运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航线对出境旅客收取港站使用服务费每人每次30元(人民币)。 以上批复自2002年12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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