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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我区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物价局:
随着我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逐步规范,入场交易的旧机动车辆由于车况的不同需服务的内容、方式也不同,为促进我区旧机动车交易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将我区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由现行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由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中心按成交价的0.5%--1%与卖方协商确定。 本通知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当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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