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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2]3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帐户(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原税务登记中要求纳税人提供银行帐户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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