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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19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内卫发[2002]28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351号),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由地方医学会负责,并可收取鉴定费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为: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每例600元调整为3500元;盟市(包括二连、满洲里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每例400元调整为2500元。 二、自治区及盟市医学会所收取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应用于支付专家鉴定组的劳务费和交通费,调查取证人员的差旅费,鉴定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按照隶属关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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