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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闽清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榕价商字[2002]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闽清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闽清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闽价[2002]商602号)文件精神,结合你县实际情况,现将同网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闽清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22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表,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0元。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50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并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你局制定,报省、市物价局备案。 二、综合销售电价调整后,新上县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不推动你县综合销售电价为原则,由你局提出意见,报我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水口库区移民电量、电价仍按省物价局闽价[2001]商字242号文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12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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