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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2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昆山市、吴江市、张家港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市国税二分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二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3户): 1、昆山长风传感器厂 2、昆山市金星镀锌厂 3、昆山市好孩子儿童用品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17户): 1、张家港市明珠车辆部件厂 2、张家港市巨桥祥达毛纺织厂 3、张家港市东莱福利毛线厂 4、张家港市石化管件厂 5、张家港市卫星化工厂 6、张家港市三兴脱模剂厂 7、张家港市澳洋精纺厂 8、张家港市飞腾化纤厂 9、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 10、苏州市欣兴塑料厂 11、苏州市吴中区龙盛金属制品厂 12、昆山晟力印务包装厂 13、吴江市荣东有色线缆厂 14、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厂 15、吴江江通通信电缆厂 16、吴江市坛丘华婷服装厂 17、吴江市震泽金属型材厂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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