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民航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5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南宁站:
报来《关于民航收取延伸服务费的请示》悉。为适应民航货运市场需求,拓宽服务领域,促进民航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局《关于重新下达民航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站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民航货运延伸服务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站开展航空货运延伸服务时,增加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开展航空货运延伸服务应当坚持货主自愿原则,在承运人(或代理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 民航南宁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表 过夜:10元/件提供的服务 修)费用 20×40×55(CM):10元/件运输有关规定的行李进行加固或重新 30×50×70(CM):15元/件包装的服务。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