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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2]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33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依法维护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优抚政策的要求,从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帮助革命伤残军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同步提高。 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要按规定为本单位的革命伤残军人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革命伤残军人身体伤残而安排下岗失业。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失业,未重新上岗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统盘考虑和调剂,妥善予以安置。本系统安置确有困难的,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优先推荐上岗。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企业破产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五、革命伤残军人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可改领伤残抚恤金并享受当地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和群众优待金。重新就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就业或领取退休金的下年度起,领取伤残保健金并不再享受伤残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和群众优待金。 六、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应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实行医疗费社会统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原则上实报实销。有工作单位的,其医疗费用由单位和同级财政共同承担。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无工作单位及在乡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七、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旧伤复发就医的医疗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原则上实报实销。其所在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所在单位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支付;不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八、无工作单位的三等伤残军人因病住院确实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按《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规定酌情给予补助。《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规定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九、革命伤残军人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对象,其伤残抚恤(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定期走访慰问辖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革命伤残军人,对家庭生活困难的要及时给予适当救助。 十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保障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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