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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2002]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为了加强规范管理,在规划建设区内新建采(碎)石场实行布点审批制度。新建采(碎)石场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按建设程序报市建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手续并立项建设。建成后,由市建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二、新建采(碎)石场要达到“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要求,其项目要委托具备专业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做到工艺流程科学、合理,选用设备性能先进、可靠,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能有效控制粉尘、噪声污染和充分提高石材资源利用率。 三、新建采(碎)石场直接关系到“五管齐下”净空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主城区建设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主城区人民生产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采(碎)石场建设工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 为贯彻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五管齐下净空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2号文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特编制重庆市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布局规划方案的原则 1.控制环境污染,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按“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采(碎)石场标准,合理布局,规范采(碎)石行业的管理,提高企业机械化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采(碎)石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3.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综合考虑矿床地理位置、环境、储量、品位、开采条件、运输条件、运距、最佳辐射半径等因素,进行科学、经济合理的总体布局规划,结合三个阶段关闭禁止区采(碎)石场的方案,编制分批实施采(碎)石场的建设方案。 (二)规划期限 本布局规划方案的规划期限为2002─2020年,其中: 2002─2005年为近期; 2006─2010年为中期; 2011─2020年为远期。 (三)布局规划的层次划分 1.采(碎)石场禁止区 区域内不得设立采(碎)石场,现有采(碎)石场全部关闭,并复垦或绿化。区界:东起南山,西至歌乐山,北起礼嘉,南至小南海,区域面积713.9平方公里(详见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图)。 2.采(碎)石场限制区(城市规划区,不含禁止区) 区域内一律不准新建或扩大采(碎)石场规模,现有采(碎)石场进行环保整治,争取10年后逐步关闭。区域面积1876平方公里(详见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图)。 3.采(碎)石场规划区(都市圈,不含城市规划区) 区域内新建采(碎)石场的布局规划区。区界:市郊九区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区域面积2883平方公里(详见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图)。 二、布局规划的依据和要求 (一)重庆市都市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依据 1.重庆市都市圈采(碎)石场现状 禁止区:采(碎)石场数量554家,年总生产能力1041万吨。 限制区:采(碎)石场数量145家,年总生产能力410万吨。 限制区外都市圈内,采(碎)石场数量149家,年总生产能力243万吨。 以上总计都市圈内采(碎)石场848家,总生产能力1694万吨。 2.本布局规划方案是以《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预测的都市圈中期、远期碎石需求量1400万吨/年进行布局。 3.近期过渡措施是以重庆直辖以来实际的建设发展速度预测碎石需求量1800万吨/年进行布局。 (二)新建采(碎)石场的基本要求 1.新建采(碎)石场选址禁止区域: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2)主要水陆交通干道可视范围;(3)地质灾害多发区。 2.新建采(碎)石场的规模与服务年限新建采(碎)石场规模应考虑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及资金筹措等因素,进行论证,切实做到开采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小型采(碎)石场:15万吨≤年开采量<50万吨,服务年限≤10年; (2)中型采(碎)石场:50万吨≤年开采量<100万吨,服务年限≥15年; (3)大型采(碎)石场:年开采量≥100万吨,服务年限>25年。 3.新建采(碎)石场装备水平新建采(碎)石场装备水平采用先进技术、一般技术并存原则,提倡湿法除尘生产工艺。穿爆、采、装、运、排弃等工艺宜全机械化,破碎、筛分等重点关键设备必须先进,一般设备以经济适用、有效为原则。 4.新建采(碎)石场的环保要求 (1)新建采(碎)石场须符合市环保局制定的“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采(碎)石场的环保界定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布局规划说明附件)。 (2)废石排弃。A、矿体赋存条件允许,采空区具备条件时,首选采空区作内部废石弃场;b、外部废石场应不占、少占耕地,利用沟谷,不得压矿;c、废弃土石堆置不能破坏水土保持和边坡稳定,预防泥石流。 (3)复垦与绿化。废石场土地复垦或绿化应与矿山开采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弃土堆置和表土保存,为复垦或绿化创造条件。 三、重庆市都市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本布局规划方案充分利用长江、嘉陵江水系,水陆并进、优势互补,以降低运输价格,保证建设市场碎石需求。 (一)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按重庆市地域特点将都市圈内碎石需求地划分为北部片区、南部片区、西部片区和北碚片区四大区域。根据四大区域碎石需求量布局规划都市圈新建采(碎)石场: 1.渝北关兴镇碎石生产基地渝北区关兴镇位于渝北区腹地,老渝长公路上,距渝北区两路镇30公里。关兴镇石灰岩矿丰富,矿质较好,宜布局规划生产能力100─150万吨/年的碎石场,利用公路运输辐射渝北区、江北区等。 2.江北五宝镇碎石生产基地江北区五宝镇位于鱼嘴镇下游长江边,与木洞镇隔江相望,矿产丰富,品位较高,宜规划生产能力250─30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基地,利用长江水运辐射江北区、南岸区、长江沿岸至渝中区等。 3.巴南姜家镇碎石生产基地巴南区姜家镇,地处巴南区腹地,乡镇公路可通往巴南区各地,矿床储量大、品位好,可建生产能力100─150万吨/年的碎石场,利用公路运输辐射巴南区、南岸区等。 4.江津珞璜镇碎石生产基地江津市珞璜镇,位于长江边,水路至渝中区约38公里,公路运输条件较好,至李家沱25公里,矿石储量大、品质好,可建生产能力200─25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基地,水陆并进,辐射长江沿岸的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等地。 5.万盛南桐镇碎石生产基地万盛区南桐镇,矿石储量丰富,铁路运输方便,可建生产能力250─300万吨/年的碎石场,火车运输至沙坪坝上桥货场,建立碎石供应集散地,辐射大渡口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和沙坪坝区等。 6.北碚天府镇碎石生产基地北碚区天府镇以北区域,矿石储量丰富,品质好,可建生产能力10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基地,利用公路运输辐射北碚区及附近区域。 7.合川盐井镇碎石生产基地合川市盐井镇位于嘉陵江边,距渝中区水路70公里,可建立200─250万吨/年碎石生产基地,水运辐射嘉陵江沿岸的北碚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中区等。新建采(碎)石场规划布局位置见附图。 (二)近期过渡措施为了确保关闭禁止区采(碎)石场后建设用碎石需求,并考虑2005年前将是建设高峰期这一因素,特对限制区内现有采(碎)石场制定如下过渡措施: 1.沙坪坝区中梁镇,是限制区(城市规划区)内小采(碎)石场集中的地区,矿床储量大,品质好,距市区35公里,运输条件较好。在不扩大该区域现有碎石生产能力的条件下,对区域内采(碎)石场进行合并达标整改,形成2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可辐射沙坪坝区、九龙坡区。 2.九龙坡区石板镇和陶家镇之间的区域,矿床丰富,储量大、品位好,距市区40公里,运输条件较好,可对其达标整改形成1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辐射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 3.对限制区内的其它原有采(碎)石场,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小型采(碎)石场基本要求进行达标整改,形成总量不超过1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辐射附近区域。 4.限制区内原有采(碎)石场的达标整改必须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严格环境保护,削减污染排放总量,其碎石总生产能力不得超过4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超过10年,到2012年限制区内所有采(碎)石场全部关闭。凡不符合达标整改标准的采(碎)石场应于2003年底前全部关闭。 (三)近期实施计划 1.第一阶段(2002年6月─12月) (1)禁止区关闭1/3的采(碎)石场,产量约300万吨,但碎石的供需不会失衡,价格波动小,通过市场自行调节可弥补碎石需求缺口。 (2)对限制区内的中梁镇、石板镇等地原有采(碎)石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采(碎)石场标准"进行达标整改,力争年内形成25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3)实施江北五宝镇、渝北关兴镇、巴南姜家镇、江津珞璜镇、合川盐井镇、北碚天府镇采(碎)石场建设,新建3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第一阶段累计形成55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 2.第二阶段(2003年1月─12月) (1)禁止区已关闭第二批采(碎)石场,产量约400万吨。 (2)实施万盛区南桐镇采(碎)石场新建和上桥火车站碎石集散供应地建设,形成供应碎石量20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 (3)继续抓紧各新建大、中型采(碎)石场的建设,2003年底新增5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第二阶段累计形成125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 3.第三阶段(2004年1月─6月) (1)禁止区内采(碎)石场全部关闭。 (2)按布局方案,完成限制区外新建采(碎)石场和限制区内采(碎)石场的达标整改,形成新增55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4.第三阶段累计形成180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对都市圈边缘不向主城区和城市规划区供料的渝北张关、巴南麻柳嘴等地的采(碎)石场,按小型采(碎)石场标准达标整改,各形成3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向外或周围辐射。 四、布局规划方案的实施实施本布局规划方案的阻力和难度较大,必须加强执行力度,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建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宏观调控机制。 (一)考核验收标准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新建采(碎)石场的基本要求,编制采(碎)石场的设计标准,制定新建采(碎)石场的建设及原有采(碎)石场的达标整改考核验收标准。 (二)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重庆市相关的管理法规,按批准的采(碎)石场的布局方案为依据,对新建采(碎)石场严格按生产企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三)经济政策限制区内采(碎)石场达标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碎石生产,并根据离城中心距离远近征收环保调节税,使碎石价格供求成本相对公平,以保证新建采(碎)石场所产碎石的市场竞争力。限制区内的采(碎)石场在规定的经营期限满后,应视限制区外采(碎)石场的建设运行情况逐步予以关闭。 五、附则 (一)本规划方案若需变更和修改,应按程序报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本布局规划方案的相关问题,由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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