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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府发[2000]70号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鉴于2000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税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0]70号)与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部分不相适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即日起废止该文件。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有关税费缴纳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附: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税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00]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启动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有关税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问题。 首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标定地价未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暂按成交金额(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缴纳,但超过购买公有住房时规定的控制标准部分面积的价款应在成交金额中扣除。 二、关于营业税及附加(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问题。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三、契税的缴纳问题。 (一)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暂减半收取,在此基础上,财政再予贴费50%。 四、关于交易鉴证费的缴纳问题 首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缴纳交易鉴证费标准为:个人购买的,每宗50元;单位购买的,每宗100元。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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