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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集中保管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4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查扣的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收取保管服务费的函》(桂打私综治办函[2002]1号)悉。为了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广西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实施综合治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查扣的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的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沿海沿江地区打私综治办设置专门场地集中保管海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参与走私的船舶和车辆,在集中保管期间,向船主或车主收取的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限按附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集中保管场地的投资额、维护费用、管理人员工资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核定。 二、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属有偿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主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 附件:
集中保管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分类 收费标准(最高限)(元/艘/辆/天) 一 载重量20吨(含20吨)以下的船舶30 二 载重量21吨至100吨的船舶 40 三 载重量101吨以上的船舶 60 四 农用运输车15 五 小轿车、大货车、油罐车20 六 摩托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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