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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单位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2]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制订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审批程序有法律规定的,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并加以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没有法定程序的,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合理制定。审批条件和标准必须依法明确,不得包含不确定的内容。法律条款对审批条件和标准规定原则性较强的,行政机关必须结合实际加以明确,但不能超出该审批事项所必需的合理限度。除依法规定并公开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和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和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要根据审批事项的重要程度、审批的难易程度和权限的大小,分为简易、一般和复杂三类审批程序,设置相应的工作流程。审批程序必须方便当事人,并规定合理时限。要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互联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等,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要实行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及审批人审批权时,规定其相应的审批责任,明确行政审批每一个环节的权限和责任,做到责任到岗,权责一致。对不依法依规审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要从本部门的实际和审批事项的特点出发,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要让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程序中规定以集体讨论、听证、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选择,不得由个人擅自决定,搞“暗箱操作”。除按国家保密规定应予保密的内容外,行政审批的申请条件或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等,都应当在办公地点、办事大厅或办事窗口、政府网站上公开。对外公开的内容要与审批制度规定和实际的审批办法保持一致性。凡是公开的,必须严格执行;凡是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不得在审批过程中随意解释或附加条件。 (五)监督制衡原则。要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要区分具体的审批责任和对审批行为的监督责任,在监督和审批之间形成科学的制衡关系;既要使各方监督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形成系统的、有机的整体,形成合力。要真正体现有审批则有监督,有过失或过错则有追究。要把责任追究纳入监督制衡机制之中并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以规范。责任追究要与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二、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具体内容 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制订审批程序性规定。制订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要根据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考虑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网上审批的客观要求,规定每个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和每个环节的审批标准、条件、时限、以及责任和权限等。有效地限制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审批的公正、合理、高效、规范。 (一)规范每个审批事项的每个审批环节。要根据审批事项本身的性质、特点和重要或复杂程度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对标准明确、条件简单的审批事项,执行“简易程序”,一人受理并即时审定;对于一般的审批事项,执行“一般程序”,经过受理、审定,或受理、审核、审定这样两个或三个环节完成审批程序;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经营、涉外领域及其他领域的较为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执行“复杂程序”,在受理、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其特殊性,相应增加集体讨论、听证、检测验收;实地勘察等不同形式予以审定。 (二)规定每个审批环节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等要素。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标准,包括受理标准、审核标准、检测或实地核查标准、审定标准等。其中,受理标准是最基本的标准,应当是行政机关依法确定的标准或条件,其他的审核、集体讨论、听证、检测验收、实地核查、审定等环节都是对受理所规定的标准或条件的真实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优劣性进行分析、鉴别、确认,不得在受理标准之外另附加条件。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责任即审批岗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审批的对象、范围、规模,要责任到人。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权限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职权,以及相应可采取的措施,要依照法定授权的原则规定相应的权限。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时限。每个审批事项要有总的时限,要把审批事项的总时限分配到每个审批环节,各个环节时限之和不得超过总时限。 为有利于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制定实际审批过程中使用的审批表、一次性告知文书处理单等,审批表应明确规定每个环节的收件时间、移交时间、处理意见和责任人签字等内容。 三、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内容 制定并严格执行纪律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各行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究什么、追究谁、谁来追究、如何追究等内容,要从制度、机制上准确及时、宽严得当地惩处违规行为,真正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一)明确需要责任追究的过失行为或违规行为。要根据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过失行为或违规行为;同时要在审批责任、监督责任及审批后监督管理责任各个方面,明确哪些是过失行为,哪些是违规行为;并相应明确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明确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建立实施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岗位及其监督责任、监督权力、责任追究办法。 要加强审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岗位监督,加强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加强人事部门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监督,加强监察部门的内外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根据不同审批事项相应规定监督检查措施。要明确规定每个审批事项经审定后原件回复申请人,复制件报上一级。上一级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逐件检查,也可以抽查,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则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省直单位监察机构要把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对重要的审批事项,有计划地开展立项检查,同时受理群众投诉。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方法。根据责任人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主要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等。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省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部门(单位)要在12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审改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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