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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闽建城[2002]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29日公布,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完善了我省燃气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加强我省燃气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培训。要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和燃气管理处(站)等机构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条例》的学习培训。我厅将于11月份组织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含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燃气管理处(站)长进行学习培训,12月份将结合学习宣贯《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条例》的学习培训。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届时按照规定的时间、人数、对象要求,认真组织学员参加学习培训。为便于学习宣传《条例》,我厅编印《条例》学习宣传资料,各地可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91-7616319)。 二、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在11月底联合消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企业单位,以横幅、气球、文字资料、媒体介绍以及上街开展咨询等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汇总所属各市县的宣传情况,并于12月10日前报我厅。 三、要加快完善和规范燃气管理制度。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包括规划建设管理、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安全检查等,但还不够完善,也不规范。各地要以《条例》的宣传贯彻为契机,对现有的一些地方规章制度进行对照检查修改,建立完善的、规范的工作制度,使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四、要开展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和燃气安全隐患的查处整改。要通过市场清理整顿,彻底取缔违法经营,堵住源头,规范经营站点,有效控制和减少过多过滥的经营网点,保护合法经营。要加大对“黑气”的打击力度,一方面加强布控查堵,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方面追根查源,对为“黑气”提供气源的,依照《条例》予以从重处罚。要开展全面的燃气安全检查,包括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规程、安全机构设置、安全教育、事故处理预案以及各类设施设备等。覆盖到每一个燃气企业,认真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认真疏理,分门别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做到万无一失;不能整改的,该拆除的一律坚决拆除,该关闭的一律坚决关闭。对于漠视检查、不进行整改以及不服从管理的,要坚决严厉查处。同时,各市、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管理处、站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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