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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第十二条修改为: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公司以及经政府特许设立的其他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应当在办理公司登记后的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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