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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德州电厂、聊城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02]2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华能国际山东分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现行作价办法和原则,华能德州电厂6#机组(66万千瓦)、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聊城发电厂1#机组(60万千瓦)上网电价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20元,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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