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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二、其他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本办法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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