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津政发[1997]90号)和《关于修改批转市节水办拟订的<天津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8号)规定的我市节约用水管理主体变更为市和区县节水主管部门,并依据市和区县分工进行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