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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户口审批中停止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2]2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12月13日起,在户口审批中停止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同时,凡涉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购房入户、超计划生育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自谋职业、工作调动(家属随迁)、投资入户等五类入户项目暂停办理。其他入户项目在新的户口迁移政策出台之前,仍按原政策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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