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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定2002年度调峰电厂电度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4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扬州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
鉴于2002年度成品油价格变动和各调峰电厂的平均油耗情况,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补偿合理运行费用的原则,核定2002年度燃机电厂的电度电价为每千瓦时0.78元(含税),油机电厂的电度电价为每千瓦时0.39元(含税)。 请省电力公司按以上标准抓紧与各调峰电厂结算,确保省制定的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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