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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第九条修改为: 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规划、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或者组织实施前,应当征求市空港办的意见: (一)爆破; (二)修建大型建设工程; (三)疏浚河道或者航道。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擅自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疏浚河道或者航道的,由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删去第十四条原第四款第(六)项。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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