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医疗证历本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浙财综字[2002]173号)已同意由各级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收取医疗证历本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制发的医疗证历本工本费标准为每本3元。 二、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在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准购证》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