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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医疗证历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3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医疗证历本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浙财综字[2002]173号)已同意由各级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收取医疗证历本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制发的医疗证历本工本费标准为每本3元。 二、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在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准购证》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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