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丹价字[2002]3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经审核,符合调价规定和程序,现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1.40元;工业、行政事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1.60元;工业半净化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0.7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3.00元;基建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3.2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10.20元。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自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