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今后对市直国有企业确需给予财政补助、减免规费的,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一律采取财政记帐作为债权人的形式处理。补助、减免的金额由市财政局确认,以财政专项资金转为债权,市财政局作为债权人可逐步收回债权;在企业转制、解散、清算时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参与企业的资产分配。对集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市一律不给予财政补助和减免规费。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