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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饮食、娱乐业价外加收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2002]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12月1日起放开饮食、娱乐业价外加收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饮食、娱乐业价外加收服务后,从事饮食、娱乐业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行为自律,积极参与“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 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从事饮食业的经营者,要遵照《广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搞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市和区、县级市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检查。 三、2002年12月1日之前,对饮食、娱乐业价外加收服务费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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