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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心血管病转诊事项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社保发[2002]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 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深社保发[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心血管病转诊事项的通知 (1998年9月17日深社保发[1998]44号) 各约定医疗单位,各分局、各有关处室: 我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是卫生部与市政府共同投资兴建的市属专科医院。该院专科技术力量较强,医疗设施先进,有不少心管病的诊断治疗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能力承担我市心血管病的诊断治疗任务。该院来函提出,应当尽可能地使参保病人就近治疗,以便节约卫生资源,提高我市心血管病的诊断治疗水平。我局认为这些意见符合医疗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此,将心血管病转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约定医疗单位与该院共同磋商,做好相关事宜的衔接,以保证参保人心血管病转诊的有序进行: 一、凡属可转诊可不转诊的病例原则上都应在本单位治疗,以便尽可能地方便参保病人就近治疗,提高心血管病的诊断治疗水平,节约参保病人和医疗保险共济基金的支出。 二、今后凡属心血管诊断治疗上有困难的病例,应首先考虑转诊到我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诊断治疗。 三、个别确需市外转诊的心血管病例,应先请心血管医院的专家会诊后由该院出具市外转诊证明或提出转诊意见,再报我局复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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