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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黎明同声书斋住宿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榕价费字[2002]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鼓楼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福州黎明同声书斋住宿收费标准的报告》(鼓价费字[2002]55号)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30号),黎明同声书斋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其住宿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在向同级物价部门报备和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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