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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发部门】 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2年7月26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8月23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5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根据国家关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精神,决定废止这3部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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