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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流[2002]5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财税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分局应对中国电信集团上海电信公司已纳税的“递延收入”项目予以核实,并按项目分类设立台账,做好台账的登记、核销和统计工作。 二、中国电信集团上海电信公司将已纳过税的“递延收入”项目转入企业损益核算,应在纳税申报时,予以单独列明,便于分局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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