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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2]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交易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的请示》(宜价服字[2002]19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地产政策及信息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每份收费300-1000元,此收费标准属指导性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三、土地转让交易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见附件)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服务费,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的5%一次性收费。 五、地产交易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 六、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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