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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厦人[2002]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条例》第十五章第七十九条: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规范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退休工作,《条例》第十五章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条款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委组织部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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