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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省实际, 现就进一步在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以及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作出具体部署,确立了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的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自199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适时作出《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理解国务院《决定》的内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决定》同本地、本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城市管理环境、树立江西人新形象结合起来,努力创造条件,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做好。 二、积极稳妥地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按国务院《决定》中的规定办。 在城市管理领域和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申报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 当前,主要审批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经县级市政府申请,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也可以在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决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申报。 1.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设区市和县级市,由设区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向省政府书面申报。 申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市政府对拟申报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的管理现状,包括执法队伍的状况、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已进行了调查摸底,情况清楚。 (2)可以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和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集中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 (3)拟成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具体项目、依据已明确界定,并已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 (4)拟成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5)拟订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责、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录用、经费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等主要内容。 (6)市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研究,作出了申报决定并报市委同意。 2.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市政府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及具体的工作方案; (2)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申报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会议纪要; (3)拟成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经费来源、执法保障措施及执法人员的考试考核录用办法; (4)拟成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具体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 1.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申报的材料按下列分工进行审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设置、编制由省编委办负责审查;执法人员的考试考核录用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审查;经费来源及执法保障措施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查;其余材料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市政府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可以要求市政府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重报。 2.审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决定。 (三)决定。 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以“决定”形式批准发文。 四、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涉及多个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调整,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申报城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好本级政府的参谋助手,协助本级政府做好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编制、财政、人事、建设、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积极支持这项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三)设区市和县级市政府要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处罚权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归并的要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重视对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向省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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