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旅发〔2002〕第6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旅游规划会议精神,加强山西省旅游规划编制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市(地)、县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二、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规划按范围划分为省、市(地)、县旅游规划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全省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景区服从地方、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三、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市(地)、县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市(地)及全省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在确定规划班子和编制单位时,要向省旅游局报告,在征得省旅游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县级或其他景区在确定规划班子和编制单位时,要向市(地)旅游局报告,在征得市(地)旅游局同意后实施,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四、各市(地)旅游局要在2003年前完成本市(地)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要在2005年前完成本单位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已完成规划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规划的实施。
五、国家旅游局已公布了首批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市(地)旅游规划,全省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要聘请国家局批准的甲级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且坚持好中选优。县级或其他旅游规划要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六、合理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和专家组。旅游规划是知识型产品,规划的质量关键取决于编制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旅游规划编制专家的确定,要多方对比,择优选择,专家组中要有旅游产品策划、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水文、城市规划、建筑园林和道路交通等专业规划设计人员,专家组的专业结构要合理。注重专家组长的专业水平和市场信誉,提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选聘。原则上,同一旅游规划专家组组长不宜同时承担三个以上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市(地)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时间不应少于5个月,县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景区旅游规划编制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其中,规划编制专家组现场调查工作日,市(地)旅游规划不应少于50人天,县级旅游规划不应少于40人天,景区旅游规划不应少于30人天。
七、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取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规划要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近期、中期、远期结合,动静结合。
八、旅游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重点征求并充分吸纳城建、交通、文化、文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全面征求意见应不少于两次。市(地)旅游规划和十大景区、AAAA级以上(含AAAA级)旅游区的旅游规划应当举行中期评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补充完善。中期评审由省旅游局规划处组织实施。
九、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分级审批。市(地)旅游规划、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在征求省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审批。县级旅游规划或其他旅游景区规划,在征求市(地)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十、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必须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市(地)旅游规划,十大旅游景区及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由省旅游局组织规划专家评审,县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其他旅游景区规划由各市(地)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
十一、为加强旅游规划评审工作领导,省旅游局成立规划评审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规划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规划财务处处长担任评审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由国家和本省旅游规划专家及省直相关厅局领导或专业处室负责人员组成规划专家评审组,对市(地)旅游规划,全省十大旅游景区及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规划进行评审。
十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及评审重点内容。市(地)及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规划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县级规划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的选定,应做到省内外专家结合、中青年专家结合、旅游与相关专业结合、旅游与相关部门结合。其中,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博士学位者不宜少于1/3,本省或本地区专家不宜少于1/3,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不宜多于1/3,生态环保部门的专家或者代表必须要有一个,部门代表原则上不应担任专家组长。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达到3/4以上(含3/4)同意,规划方可通过评审。旅游规划文本、附件和附图,原则上应在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各评审专家。特殊情况下,不应晚于3个工作日之前。旅游规划评审专家应尽可能选聘熟悉旅游业务或规划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专家。如邀请不甚熟悉规划区情况的专家参加,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评审专家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应限定,如需约定,应当在30分钟左右为宜,确保评审专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评审专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规划文本相关内容进行技术评定,提出参考性技术意见,并围绕规划的目标、定位、内容、结构和深度等方面重点审议。评审重点是:1.旅游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2.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3.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4.旅游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的科学性、可行性;5.旅游设施、交通线路空间布局的科学合理性;6.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7.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8.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9.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规范性;10.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十三、旅游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并作进一步补充修改后,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审查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确认无误后,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批。
十四、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十五、旅游发展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要维护旅游规划的严肃性。如确实需要调整,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主要产品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