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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北陵公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发[2002]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城建局:
你单位《关于北陵公园停车场收费的函》收悉。根据一年的运行情况,为维护北陵公园的整治成果,创造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经研究,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如下: 1、20座位以上客车每台次10元; 2、19座位(含19座位)以下中型客车每台次8元; 3、面包车、轿车及小型机动车每台次5元; 4、摩托车每台次2元。 接到此通知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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