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文化工作,城乡基础文化设施有了较大改善,群众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有力地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但也要看到,我省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的总体水平,与山东经济大省的地位还不相称,基层文化建设特别是农村文化建设仍比较薄弱。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基础,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基层文化阵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基层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努力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基层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方向,确保基层文化建设健康发展;坚持重在落实,切实加快基层文化建设发展;坚持与时俱进,推动基层文化建设不断创新;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坚持依法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基层文化阵地
(一)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城市要在进一步完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农村要加强乡镇文化站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建设与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功能文化中心,要以乡镇带动村庄,进一步发展村文化大院、文化室。到2005年,全省要实现每个县(市、区)都有文化馆、图书馆,每个社区和乡镇都有文化活动站的目标;“十五”期间,凡有馆无舍及馆舍面积低于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1000平方米,乡镇文化站300平方米标准的,均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可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规模较小的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少年儿童文化园、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二)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及旧城区改造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农村小城镇建设必须将乡镇文化中心建设列入规划。新建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对于现有的文化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移作它用。对城乡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的,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及条件不低于原有的设施,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三)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要保证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中心(文化站)开展工作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不得将上述文化馆、站租赁作商业经营场所。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加强对城乡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三、采取有效措施,建设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
(一)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基层文化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省、市、县(市、区)文化机构对基层文化的指导、辅导、培训职能作用,逐步完善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的培养、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改善队伍的年龄及知识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积极推进基层文化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要逐步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单位工作。要继续加强和改进乡镇文化站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文化娱乐、思想教育、群众体育、科学普及、信息传递等方面的作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将基层文化工作人员长期借用到非文化岗位工作。
(三)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文化经营户和文化专业户的发展,对那些植根民间、活跃于基层的各类民间艺术团体及艺人,既要积极鼓励,又要强化管理,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其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选用思想素质好、热心于社区工作、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自愿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辅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活动,群艺馆、文化馆要定期对社区文化指导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四、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一)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为主体,尽快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加快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现有图书、音像、信息等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以发展数字文化网络为突破口,提高资源共享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丰富的文化信息服务。要从提高农民的阅读水平和质量入手,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群众的需要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发展网络终端,普及网络应用知识,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二)积极繁荣广场文化和社区文化。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均应组织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大型广场文化活动,充分利用文化广场的传播力、凝聚力、影响力,组织好重大节日、纪念日的广场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先进文化进社区、进楼院工作,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等现有设施及多种专栏、板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和宣传教育活动。因地制宜地搞好群众性歌咏活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多种文化活动健康发展。
(三)推进农村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要注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利用,继续发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充分发掘各地人文资源、传统文化、民俗文化、民间艺术资源,加强地域特色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农闲、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努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进一步实施农村电影“2131”工程,多形式多渠道筹措农村电影放映经费,力争实现每村每月一场电影的目标。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发挥作用,定期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要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送文化下乡的同时要大力扶持乡下文化,帮助农村从根本上解决文化贫乏问题。
(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全省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纳入整体工作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大力推进,促进基层文化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文化建设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领导责任,认真解决基层文化设施、场所、设备、网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社会文化先进县及文化先进乡镇活动,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落实《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2001年至2010年建设规划》。
(二)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省、市、县(市、区)财政继续落实好宣传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欠发达地区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文化中心)的建设、维修和改造,重点文物保护以及购买农村电影16毫米拷贝补贴。要保证重大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事业机构的日常工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年每年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要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扶持基层文化机构和基层文化建设重点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多渠道筹措文化建设资金,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文化项目,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国办文化单位一视同仁,通过采用灵活多样的运行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基层文化建设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