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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议白山市物价局重新核定临江市自来水水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字[2002]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白山市物价局:
临江市青山水库的净水厂工程,引、输水管道工程是同水库工程一并投资建设的,为了保持核算体制的完整性,我局已函复省水利厅制定了青山水库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98元,其中:原水价格为0.45元/立方米;制、输水价格为0.53元/立方米。 同时鉴于临江市城市供水的制水和输水环节已由青山水库承担的实际情况,你局应重新核定临江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仅存的配、售水环节成本、费用及自来水的最终售水价格。如目前相应理顺终端价格有困难,可在保持现行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对清理现行价格腾出的空间补偿供水成本,不足部分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的原则,由原水和配水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处理结果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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