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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2]3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波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甬价管[2002]193号)悉。经研究,核定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机组加权平均含税上网峰电价为0.56元/千瓦时,谷电价为0.28元/千瓦时,自3#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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