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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小氮肥生产用电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3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江门市物价局: 小氮肥是我省重要的支农工业,考虑到国家计委批复各省的电价中,对小氮肥生产用电都实行较大优惠,为了扶持我省小氮肥行业的生产,现下达广州市番禺区、江门市小氮肥生产用电的电度电价为43分/千瓦时(含税),此电价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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