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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超发电量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2]3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上报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燃煤发电机组超发电上网电价的报告》(浙温特[2002]021号)悉。经研究,现将你公司两台300MW燃煤发电机组2002年度超发电量上网电价批复如下: 一、发电量超过30亿千瓦时部分所对应的上网电量为超发电量,其上网电价按不含税0.178元/千瓦时执行。 二、请你公司将2002年超发电量的执行情况,以及电厂的生产经营情况于2003年1月底之前上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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