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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深府外[2002]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14日深外字[199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集团公司、总公司: 外交部决定自1991年8月起启用新版因公护照(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逐步代替旧版因公护照。我办从1991年11月开始启用新版因公普通护照。原已颁发的旧版因公护照,在护照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我办目前库存的旧版两年一次有效和五年多次有效空白公务护照仍继续颁发使用,用完为止。新版因公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的出国类别,分别为2年、3年和5年,均可多次使用。另外,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对因公出国人员取消出国(境)证明。这两项决定的实施将大大方便我市因公出国人员,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但也增加了各单位对出国人员及其所持护照管理的难度。因此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手续,进一步加强对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申市外办《关于收缴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护照的通知》(深外字[1990]3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有效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均由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归口管理,集中保管。上述各单位必须指定一个部门,作为归口办证部门,负责本单位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健全对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出本单位申领、保管和缴交护照和通行证的具体规定,报市外办备案。 二、外交部规定因公出访人员一律不可同时持用两本有效护照。因此,请各单位对所属人员持有的有效因公护照(即所有旧版和新版的公务、因公普通护照)进行一次核查、登记。重新登记后,对现已持有有效护照超过一本者,要开列名单及所持护照号码报外办审核,输入我办电脑管理系统备查。为避免重复发照,加强对新、旧版有效护照的管理,我办根据外交部的统一要求,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启用护照微机管理系统。 三、鉴于新版因公护照均为在有效期内多次使用护照,各单位对因公出访人员新办领的护照一律要登记造册。持照人已完成出访任务回来的按规定期限,督促其交回护照或通行证,集中保管,持照人再次出访时,按有关规定办妥审批手续方能领用。今后凡到市外办申办护照签证时,均须说明是否持有有效因公护照,不报或漏报有关情况而造成领照重复,签证延误,均由申请单位或持照人自负。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另发一本新护照者,须事先由申办单位出具公函说明原因,向我办护照签证处申请办理。经批准领有两本护照者,使用其中一本时,另一本必须留存在申办单位保管,由申办单位按出访人员的实际需要调节使用。不执行者按违反外事纪律处理。 五、凡持有多次赴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长证)的人员,每次出访回来,须按规定将长证交所在单位归口办证部门集中保管,每次出境前,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使用。 六、负责主办境外展览会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出对参展人员及其护照管理的有效办法。对除各集团(总)公司以外的企业和外地参展人员的护照,参展结束后,一律由组团单位统一收缴,及时上交市外办予以注销。 七、我市涉外运输公司要制定出加强对货运司机及其护照管理的有效办法。对不再从事涉外运输任务的司机的证照,一律由公司统一收缴后上交市外办予以注销。 以上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落实,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办,我办将不定期派人检查执行情况。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申办“申根七国统一签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深外签[1995]1号)
各有关单位: 接外交部通知,现任申根七国集团主席比利时驻华使馆告,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卢森堡等七国签署《申根协定》从1995年3月26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上述七国为短期往访的外国人签发“申根七国统一签证”(以下简称“申根签证”),申请者只需办妥一国签证,即可在七国境内自由旅行。 《申根协定》可能会为我国出访该协定成员国签证提供一定的便利,但《申根协定》的实施也可能给出国管理工作增加一定的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申根签证”的申办工作,避免造成混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根协定》目前尚处试验阶段(7月1日起正式实施),协定成员国从3月26日起开始使用新的签证申请表,申办单位要严格按新的签证申请表的要求填写。 二、根据《申根协定》,办妥一国签证可进入七国,被一国拒签意味着同时被七国拒签。各单位申办签证和填写签证申请表时,请注明团组往访、途经的国家和在各国逗留的时间。如访问多个《申根协定》成员国,还应注意选择申办签证的国家,尽可能减少被拒签情况。 三、签证申请办法: (一)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 (二)过境一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三)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必须提供前往的几个成员国的邀请信和日程; (四)无法确定主要访问国时,应申办往访的第一个成员国的签证。 四、各国颁发签证所需的材料要求未变,受理国也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 五、各成员国1995年3月27日以前颁发的签证仍继续有效,但只限于在签证所属国境内使用。 六、前往法国、荷兰或葡萄牙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原国家申办签证。 七、各单位应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经批准的任务、路线和在外停留期限出访,防止利用“申根签证”的便利随意增加往访国家,更改出访路线。 八、市外办将对擅自更改路线、增加往访国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暂停出访报批的处罚。
关于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暂行规定注1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97年12月11日深府外[1997]18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赴港公务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港澳办)统一归口管理全市的赴港公务车。注2(注2: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三条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业等。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三条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营企业等。) 第四条赴港公务车司机须应是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男性专职司机。 第五条赴港公务车需要左方向型,车辆技术资料符合香港运输署的规定,机械性能良好,保证安全行车。注4(注4:新此条为新增条款。) 第六条申办赴港公务车、更换车辆等,须先报市港澳办审核、市府办公厅审理、主管副市长批示后报省公安厅批准,不得越级申报。注5(注5: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七条赴港公务车的香港牌照、驾驶证和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新办和延期手续,由市港澳办统筹安排,统一派员赴香港办理。注6(注6: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八条赴港公务车的有关报批材料必须真实,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市港澳办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严肃处理。注7(注7: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九条各车辆所属单位应指定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办证员或赴港公务车司机)前来市港澳办办理赴港公务车的有关手续。注8(注8: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赴港公务车司机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好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赴港公务车司机要奉公守法,严于律己,遵守我国边检、海关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走私、非法营运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二条赴港公务车司机必须遵守外事纪律,遵守香港的交通规则及其它法规,尊重当地执法人员,保持良好形象及声誉。 第十三条赴港公务车司机要做好公务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良好车况,保证安全行驶。 第十四条在香港遇到涉外问题,要及时向市港澳办报告,不要擅自表态或采取行动,以免造成对外被动局面。注9(注9: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香港南华早报
在深设立记者站及外国驻深记者采访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8年11月16日深外函[1998]5号)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各区,市属各单位: 继英国路透社在我市设立分社后,经国港办批准,香港《南华早报》今年初又在深设记者站(有关部门已批准,省外办稍后将正式下文,但已确认该报常驻记者可从事采访活动)。至此,已有两个境外媒体在我市设立常驻新闻机构或派驻记者。注1(注1:此段原文为:经外交部批准,英国路透社已于今年七月在我市设立了分社。这是我市第一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深圳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成为我国内地第四个设有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城市。) 根据外交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外国驻深记者可自行向我市的市属单位、区府办提出采访申请,由市属单位或区府办审批,同时通报市外事办。如涉及敏感问题或要求采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须经市外事办审核,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答复并作统一安排。 如遇到有关外国记者采访的任何问题,请与我办礼宾处联系,电话:82104699,82099047注2(注2:原电话为:2244344,2244347) 1.《南华早报》深圳记者站现有常驻记者一人,名李方悦(CLARA LI),女性,加拿大籍华人,能讲流利汉语。注3(注3:此句为新增。) 2.原路透社深圳分社常驻记者已返回,暂无常驻记者。如其以后拟再派记者常驻深圳,须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履行常驻记者职责。注4(注4:此句原文为:路透社深圳分社现有常驻记者一人,名迈克尔·克雷默(MICHAEL KRAMER),男性,美国籍,能讲流利汉语。)
深圳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1998年2月20日深府外[1998]2号)
根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 一、《外国专家证》的发放对象 《外国专家证》分经济技术类和文教类两种。 (一)常驻深圳的外国经济技术类专家(指在深工作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下述人员): 1.随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聘来深圳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来深执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多边、双边援助项目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3.根据我市经济建设需要,使用国家和地方引智专项经费或国有企业自筹经费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4.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境外组织驻深机构中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常驻深圳的外国文教类专家(指在深圳工作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下述人员): 1.应聘从事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科研和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2.公立学校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3.社会力量办学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4.中外合作办学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5.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开办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6.其它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等)中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拟聘请上述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按国家外专局的规定,报市外办审核并经国家外专局认可,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后,方可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二、外国专家资格认定条件 外国专家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三)经济技术类专家须在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如系下列特殊情况者,亦可申办《外国专家证》: 不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但具有我市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并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证》申办材料 申办《外国专家证》时,应先到市外办领取《外国专家证》审批表,由聘请单位填表盖章,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聘请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二)聘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签定的有关协议、协定或合同文件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四)聘请单位开具的外国专家任职证明书、随行家属证明书; (五)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六)外国专家的个人简历; (七)外国专家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外国专家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九)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近照两张。 以上材料中如含有外文,请附中文翻译件。 四、《外国专家证》的管理 (一)《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深圳市的《外国专家证》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及审核签发。外国专家须在入境15天内到市外事办公室申办《外国专家证》。 (二)《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深圳工作期间的身份证明。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证》及有关材料在入境后30天内到市公安局申办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可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三)聘请单位要指派专人办证。对长期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经业务培训,各项管理基本达标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由市外办向其颁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登记管理证书》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四)《外国专家证》一次签发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可申办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需续聘的专家,可申办延期;逾期未办的,其证自行失效;转换护照、工作单位的,须交回原证,重办新证;外国专家离境前,聘请单位应收回《外国专家证》交市外办处理,或由市外办做注销标记后,送外国专家留念。 (五)发现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居留证》,隐瞒事实,违法乱纪,或从事的工作与身份不符时,市外办将收回其专家证,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和取消其居留资格。 (六)对聘请单位中来自香港、澳门、台湾的专家,另行颁发《港澳台专家证》,有关事项参照本办法精神进行管理。 本办法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1999年12月23日深府外[1999]26号)
深圳各有关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日趋频繁,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的国内外代表团也越来越多。鉴于目前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的核定工作和通知方式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礼遇规格与客人身份不符、多头发文、接待计划发文时间紧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入出境接待工作,确保外事接待工作的圆满完成,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研究,决定对国外重要代表团和国内出访团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礼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外重要客人是指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的国内外政府副部级以上高级官员或相当级别的政要(含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等)、国际和港澳知名人士,以及访问深圳或经深圳出访的其他重要代表团成员。 二、入出境礼遇分为“专办礼遇”和“方便礼遇”两种规格,副部级以上代表团享有护照验证专办礼遇。 三、市外办为深圳市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礼遇规格,并开具“入出境接待礼遇证明”(以下简称“礼遇证明”)。 四、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邀请的境外重要客人入出境护照验证礼遇,将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外事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将根据市外办开具的“礼遇证明”正本或传真件,通知相关口岸的边防检查站给予重要客人相应的礼遇。 六、深圳各接待单位凭相关的接待文件或报告到市外办申领“礼遇证明”。“礼遇证明”将以传真的方式提前通知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密件则通过机要渠道送达);“礼遇证明”的正本由具体的接待单位在办理护照验证时向相关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 七、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相关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将不再受理深圳各接待单位发送的有关外事接待计划。 八、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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