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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龙泉均溪二级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3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丽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龙泉均溪二级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丽计价管[2002]414号)悉。经研究,核定龙泉均溪二级水电站含税上网峰电价为0.535元/千瓦时,谷电价为0.268元/千瓦时,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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