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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3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暂行办法》适用于总局有关新的文件和政策下发之前的特定时期。待总局有关新的文件和政策下发后,市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办法并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各项手续。 二、各局均须按照《暂行办法》所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审批。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纳税人宣传、解释《暂行办法》的各项内容,切实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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