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发文字号】 晋价费字[2002]3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忻州公路分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晋政函[2002]180号)精神,现将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凡通行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铁堡收费站、河口收费站的机动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征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2.5吨及以下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2、2.5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3、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4、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5、20吨以上至30吨(含3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6、3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60元。 车辆通行全程只准收费一次。 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卫生院救护车、消防车、邮政车、微波通讯车、警车、军车、抢险救灾车以及兰底车牌的“晋0”车辆暂免收车辆通行费。对附近村庄经常过往的车辆在车主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实行优惠包缴的办法。 二、《收费许可证》由山西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站口设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收费时间从山西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收费期限暂定为八年。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