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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丹东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丹东市物价局:
《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丹价字[2002]32号)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29号)有关规定,经核查,丹东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已采用电子化和专用标准考试道路,同意丹东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次10元。 2、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费(含考前辅导费):每人次90元。 3、场地驾驶考试费:不分车型,每人次200元,摩托车每人次60元。 4、道路驾驶考试费:汽车类每人次260元,摩托车每人次80元,其它车型每人次100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按辽价发[2002]29号文件执行。 三、本批复有效期从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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